文章教程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案例分析试题28(2010年下半年试题1)

8/24/2020 9:56:52 PM 人评论 次浏览

试题28(2010年下半年试题1)

某国有大型制造企业H计划建立适合其业务特点的ERP系统。为了保证ERP系统的成功实施,H公司选择了一家较知名的监理单位,帮助选择供应商并协助策划ERP的方案。

在监理单位的协助下,H公司编制了招标文件,并于5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21日17时。在截止时间前,H公司共收到5家公司的投标书,其中甲公司为一家外资企业。H公司觉得该项目涉及公司的业务秘密,不适合由外资企业来承担。因此,在随后制定评标标准的时候,特意增加了关于企业性质的评分条件:国有企业可加2分,民营企业可加1分,外资企业不加分。

H公司又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其中包括H公司的领导一名,H公司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一名,其他4人为邀请的行业专家。在评标会议上,评标委员会认为丙公司的投标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报价低于成本价,因此选择了同样投标书满足要求,但报价次低的乙公司作为中标单位。

在发布中标公告后,H公司与乙公司开始准备签订合同。但此时乙公司提出,虽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合同格式并对付款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要求,但这种付款方式只适用于硬件占主体的系统集成项目,对于ERP系统这种软件占主体的项目来说并不适用,因此要求H公司修改付款方式。H公司坚决不同意乙公司的要求,乙公司多次沟通未达到目的只好做出妥协,直到第45天,H公司才与乙公司最终签订了ERP项目合同。

【问题1】(10分)

请指出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原因。

【问题2】(8分)

(1)评标委员会不选择丙公司的理由是否充分?依据是什么?

(2)乙公司要求H公司修改付款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为此,乙公司应如何应对?

【问题3】(7分)

请说明投标流程中投标单位的主要活动有哪些。

试题28分析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招标投标法的掌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招标投标法。

【问题1】

可以从试题的说明中找到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1)“在监理单位的协助下,H公司编制了招标文件,并于5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21日17时”。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在随后制定评标标准的时候,特意增加了关于企业性质的评分条件:国有企业可加2分,民营企业可加1分,外资企业不加分”。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

(3)“H公司又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其中包括H公司的领导一名,H公司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一名,其他4人为邀请的行业专家”。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H公司坚决不同意乙公司的要求,乙公司多次沟通未达到目的只好做出妥协,直到第45天,H公司才与乙公司最终签订了ERP项目合同”。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问题2】

“在评标会议上,评标委员会认为丙公司的投标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报价低于成本价”,这说明评标委员会不选择丙公司的理由是“报价低于成本价”,这是合理的,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乙公司要求H公司修改付款方式是不合理的,因为“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合同格式并对付款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要求”,既然乙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就说明乙公司已经同意该付款条件。而且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项目合同的付款方式,所以乙公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乙公司可以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加强与H公司的沟通,建议H公司修改付款条款。

【问题3】

这是一道纯理论性试题,请直接阅读解答要点。

试题28解答要点

【问题1】

(1)发出招标公告投标截止之间的时间太短(只有15天)。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给予了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

(3)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理(人数为6人,且行业专家只有4人)。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中标通知书发出与签合同之间的时间太长(45天)。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问题2】

(1)评标委员会不选择丙公司的理由是充分的。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乙公司要求H公司修改付款方式是不合理的,因为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合同格式并对付款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要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乙公司可以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加强与H公司的沟通,建议H公司修改付款条款。

【问题3】

(1)获取招标文件(购买标书)。

(2)编写投标文件(现场探勘、编写标书、签字密封)。

(3)参加投标活动(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唱标与讲标)。

教程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