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内容简介
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张晋藩所著的《中国法制史》的考生。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辅导系列(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的张晋藩《中国法制史》教材的配套3D电子书,由两部分组成(最新补充内容,可免费升级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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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章 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两周法律制度
一、概述
1.西周法律制度概述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2)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体系。
(3)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
①以宗法制、分封制、世卿世禄制和等级制为基础。
②以维护和巩固各级宗主贵族的统治地位与世袭特权为目的。
2.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概述
(1)由于生产力水平的空前发展,引起生产关系的的全面变革。
①宗族土地所有制和家族共耕制开始瓦解。
②个体家庭和小农经济等新型生产关系开始形成。
(2)随着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的不断变革,导致社会结构及上层建筑领域也发生剧烈变动。
①新兴地主阶级开始取得统治地位,西周时盛行的宗法等级秩序逐步走向崩溃。
②原来的世卿世禄制开始向专制集权的官僚制度转化,而宗法分封制也为君主直接控制下的郡县制所取代。
二、西周立法概况
1.“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2.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周公制礼
①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③周礼具有国家政治法律规范的性质、功能和作用。
a.首先是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权益。
b.其次,周礼的功能和作用还在于预防犯罪。
④礼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3.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西周法律内容
1.刑事法律内容
2.民事法律内容
②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行政法律内容
(1)国家行政体制
①周王既是宗法国家的象征,又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各方面的最高权力。
②周王之下设有卿士寮,是中央最高政务机关。其长官为卿士,协助周王统领内外百官,处理重大军政事务。
四、西周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
(1)周王
(2)中央司法官员
2.狱讼形式的划分
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3.司法审判的原则
(1)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2)注重运用各种证据:口供、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
(3)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4.监狱管理制度
五、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变革
1.各家法律思想的争鸣与交锋
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各家提出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主张,特别是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各国的变法改革及新型法制体系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4)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
2.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3.战国时期的《法经》
4.战国时期的司法改革
第三章 秦朝法律制度
(1)变法的背景和意义
商鞅变法是指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著名人物商鞅在秦国进行的两次政治改革。此次变法是中国战国时期各国改革中最彻底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使秦国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一跃成为战国七雄中最为强盛的国家,在诸侯国之中迅速脱颖而出,为秦国最后消灭六国、统一整个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变法的内容
①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爵制度。
②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
a.进一步承认土地私有,并可进行买卖,国家统一征税。
b.标志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秦国的确立。
③全面推行奖励耕作、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具体表现为强制实行分户令。
④对全国进行新的行政区划以加强管理。
⑤推行重法严刑政策。具体表现为实行连坐。
①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以法为本”、“一断于法”、轻罪重刑。
②重视以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
③封建制度初建,刑法文明的发展滞后。在刑罚方法上,表现出极端的野蛮性。
④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秦帝国全面建立政治上的官僚管理体制,淡化血缘、婚姻、宗法关系对于法律的影响,超出了当时中国社会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新型国家体制与社会现实的脱节。
⑤确立重点保护中央集权、皇权的原则。
②还颁布了《垦草令》、《开阡陌封疆令》、《分户令》等一系列法规。
(2)令、制、诏
①令:是君主就一时一事而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与“律”相比,令不具有长期、稳定的普遍适用性,但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令具有比“律”更高的效力。
②制、诏:为提高君主命令的重要性和至上性,改定名称,“命为制,令为诏”,从此,“制”、“诏”作为皇帝的命令,正式成为法律形式。
(3)式
式是朝廷就某一机关工作原则、工作程序而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
(5)课、程
课与程分别是朝廷颁布、实施的行业性法律规范。
(6)法律解释
①刑事责任年龄:男子身高不满6尺,为未成年人(l5岁),即使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诬告反坐。
③加重原则:集团犯与累犯加重。
④减轻原则:犯罪行为人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可减免刑罚。
⑤连坐原则:在秦朝,连坐制度涉及亲属关系、邻里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分别实行同居连坐、什伍连坐、职官连坐等。
①死刑:腰斩、弃市、具五刑,另外还有磔、车裂、枭首、戮、定杀、囊扑、凿颠、抽肋、镬烹等二十余种。
②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刖、宫、笞肉刑,并且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③徒刑:秦称“作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
④羞辱刑: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秦朝多以羞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⑥其他刑:废、免、收。
①皇帝及官僚、有爵位者——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②平民——多数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权
(1)农林牧业管理法规
(2)手工业管理法规
(3)赋税徭役管理法规
秦的赋税以土地税和人口税为主,分别按土地面积和人口数目征收。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
一、概述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由于长期处于分裂割据状态,在立法上除西晋《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于各个政权狭小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
由于各地军阀割据势力的迅速发展、秦汉统一国家的相继解体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相对削弱,各种政治法律思想比较活跃,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典篇章体例结构日渐成熟完备,法律形式、法律体系及律学理论等得到重大发展。
总之,此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明显的承前启后性质,是传统法律制度由秦汉早期向隋唐成熟完备期发展过渡的重要阶段。
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 宋、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2)重典惩罚贼盗
③宋各路所设提点刑狱司,不是一级审判机构,而是中央派出的、代表中央监督所辖州县司法审判活动的机构,负责复查地方审断案件。
(3)皇帝亲自介入审判活动
(1)移司别勘:即指同级异司复审,即由原审机关将案子交给另一个官司复审。
(2)差官别推:是指原审机关必须将案子申报到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负责差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另外一个机关的官员重新审理。或者是令差派的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或者将案子移往其他机关就审。
②现场勘验所应注意的各种问题。
(1)西夏建国时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的规模,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2)西夏官制,初期沿袭宋辽旧制,以中书主政,枢密主兵,三司主持国计,共同构成政、军、财最高机关。此外,设御史台掌司法监察,及其其他主管各项行政事务的机构。
(5)西夏的刑事法律的内容基本沿袭唐宋,但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第八章 元朝法律制度
总体来说,元代立法的特点是法律形式极不规范。从一开始就极力排斥汉族原有的法律体系,始终没有按唐宋的传统,修订类似的律典,而代之以符合蒙古习惯的令、格、制、敕、例等多种法律形式,其中以反映社会习惯为主要内容的条格、断例占有绝对优势。元朝虽然没有袭用唐宋的立法形式,但在法律内容上将大量的唐、宋律文以“断例”的形式为其所用。因此说,元代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既有继承,更有创新。
(1)国家政权体系
①元朝的行政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独具特色。这是受元朝政权性质与政治体制的影响与制约的。
④严格监察官员的任用、考纠和奖惩制度。
(1)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
②婚姻成立条件:除与前代大致相同外,还特别强调婚书的重要性。
③元律禁止重婚,对重婚者强制离异。
与唐宋相比,元代的刑罚制度无异是一个倒退。
③路是一级重要的地方机构,设有总管府,达鲁花赤为最高行政长官,既负责司法审判的具体事务,又拥有审判的批准权和上报权。
c.广泛地运用调解,调解的方式有司法机关调解和民间调解。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1.明政权初期的立法
《大明律》、《大明令》、《大诰》等,构筑了明朝初期法律的基本框架,目的在于迅速建立新秩序,巩固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明初立法重视总结唐宋以来的经验,同时又有所突破,“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2.明朝中后期的立法
为弥补立法与社会生活的日益脱节,明统治者仿照《唐会典》制定了《大明会典》,集明朝典章制度于一书,成为清朝立法的榜样。
3.明朝法律的特点
(1)法律的形式与内容简约。
(2)将法律作为强化君主专制的工具。
(3)注意发挥法律对经济的调整作用。
(4)诉讼与审判进一步程序化、制度化。
(1)加重处罚反逆大罪
(4)厂卫和镇抚司所使用的刑罚也大多是法外之刑。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上)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下)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①宪法的制定与实施没有实现真正的共和民主,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最终没有向人民兑现。
②刑事法律蜕变为专制政府的统治工具。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
③采取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
②《临时约法》的制定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软弱性。
①1914年,袁世凯解散民选国会废弃《天坛宪草》,以约法会议炮制出《中华民国约法》,并以此取代《临时约法》。
②袁世凯之后,黎元洪再次解散国会国务总理段祺瑞再次废弃《临时约法》。
②《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较以往刑律及修正案,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进:
a.以明文规定故意及过失之范围。
b.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c.废除有期徒刑的等级制度。
d.对缓刑制度加以改革。
e.对分则各章加以合理地分析、整合。
民国北京政府以三权分立作为国家机构的基本组织原则,司法独立则是三权分立的重要内容之一。《暂行法院编制法》为贯彻实行司法独立原则,设定了各种相关制度,主要包括:
a.严定推事(即法官)的选任条件。
b.保障推事的职位、俸禄安全,严明其职业操守。
c.保证推事独立行使审判权。
由于军阀混战、政治纷争不断,加之司法经费极为匮乏,司法人才短缺,致使司法独立仅为司法界向往之理想而已。
②地方行政官兼理司法
③军阀假借军法审判干涉司法
①孙中山曾在《建国大纲》中把建立宪政民主国家的过程规划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即“建国三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样式,来建构本国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1928年至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及关系法规、民法及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刑法及关系法规、刑事诉讼及关系法规、行政法规。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为《六法全书》。《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现代化。
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框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接收并适用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从而维持了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在全国范围的适用。
抗战胜利后,一党独裁的国民政府于1947年1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的颁行标志着国民政府进入了宪政时期,在宪法颁行以后,国民政府又公布实施了一系列与宪法民主原则相违背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众多“戡乱法令”的颁布。
a.以国民党中央掌握国家最高政权。
b.确定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机关。
c.在国民党与国民的关系上,体现了“训政保姆论”的精神。
②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主要规定如下:
b.国民政府采取委员会制,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
①主旨在于,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
②仿照西方宪法,规定广泛民主权利,但又加以限制。
a.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b.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c.形式上采取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的行使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d.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宪法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e.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③《中华民国宪法》的本质
它是形式上民主的宪法而在本质上却是国民党一党专制的工具。
①在立法原则上,采取社会本位。
②在法典编别体例上,编纂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③在具体民法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
在刑法典之外,国民政府还颁行大量的刑事单行法。国民政府数量繁多的刑事单行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共和政体相一致、对刑法典起到补充作用的刑事单行法,第二类是国民政府为维护专制统治秩序而颁布的、破坏刑法典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单行法。
①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规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②采纳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③国民政府的刑法体系中,不仅存在着大量的单行法,并且单行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
a.司法院
b.最高法院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职掌民刑事案件最高审判权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的权力。1929年10月公布《司法院组织法》后,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的职权归司法院行使。
c.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审判职权。
d.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掌管全国高级公务员的违法惩戒事宜;在各省分设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负责惩戒地方中级以下公务员。
e.司法行政部
“司法部”改称“司法行政部”,该部职掌司法人员训练、司法监督、司法保护、监所管理等司法行政事务,直接隶属于司法院。
f.大法官会议
②地方司法机关
第一类是军事审判机关。第二类是特种刑事法庭。第三类是行使司法权的特务组织。
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②形式上收回了领事裁判权,但是确认美国在华驻军的司法特权。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
①序言部分对苏维埃共和国的历史使命加以说明。
②阐明制定宪法大纲的目的——保障苏维埃民主政权在全国的胜利。
③明确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
④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⑤规定并保障工农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
⑥阐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对外政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文件,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民主政权的根本大法和革命纲领。
由于中国共产党缺乏宪政经验,又受到王明“左”倾思想的影响,使得宪法大纲存在着两方面的局限性。
①中国共产党在将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过于教条地把苏俄的革命理论、欧美工人运动的纲领列入宪法大纲之中。
最有代表性的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阐述制定施政纲领的依据以及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
(2)加强政权民主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3)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
(4)规定边区政府的基本经济文化政策。
①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②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③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④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①前言回顾了华北解放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明确提出了华北人民政府今后的基本任务。
a.规定了解放区的基本任务。
b.规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各项方针和政策。
c.规定了关于新解放区和新解放城市的政策。
②正文从军事、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城市建设五个方面规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的各项基本方针和政策。
①界定没收土地的对象和范围,对农民的土地和剥削者的土地做出了明确区分。
②规定分配土地的原则和方法。
③规定了较为灵活的土地权属。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①确认人民的土地所有权。
②实行“二五减租”。
③废除高利贷,减轻债务利息。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该指示将抗战时期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改革政策。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平山县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该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规定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②规定分配土地的原则和方法。
③确认人民对分得土地的所有权,保护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
④规定执行土地改革的组织。
摆脱教条主义影响,从客观条件出发,通过劳动立法发展生产,增进和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抗日根据地刑事立法所规定的刑罚制度不尽统一,但一般都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司法机关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司法机关包括苏维埃法庭、军事裁判所、劳动法庭、政治保卫局、肃反委员会。其中,苏维埃法庭是独立的司法审判机关,由临时最高法庭和各级裁判部(科)构成。
②裁判部(科)
(2)审判制度
苏维埃政权的司法机关一般采取二审终审制;在组织原则上采取“审检合一”,即将检察机关附设在审判机关内,最高法院内设正副检察长各一人,检察员若干人;县以上的裁判部内设检察员若干人。
①边区高等法院
各边区高等法院隶属于边区政府,受边区参议会的监督,负责各边区内部的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边区高等法院实质上成为各抗日民主政权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下设的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即为终审裁判。
②边区高等法院分庭
③县司法处
③由于战争环境的局限,当时的司法人员在法律职业化方面存在着缺陷,司法机关多由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①人民法院体系依当时的行政建制分为三级:大行政区人民法院、省(行署或行政区)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但它们已经是专门的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审判职能。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1年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代码872)考研真题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代码612)考研真题
2009年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综合(代码924)考研真题
2009年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综合(代码924)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8年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综合(代码924)考研真题
2008年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综合(代码924)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外法制史(代码809)考研真题